能源转型的背景能源一号app新能源十大龙头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转型的背景、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能源一号app、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转型的背景、能源局、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能源一号app、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能源一号app。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能源转型的背景、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新能源十大龙头股。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一号app、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转型的背景、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新能源十大龙头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能源一号app、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能源一号app,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能源一号app,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
第十条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根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情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2),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转型的背景、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转型的背景、国家能源局。
第十二条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新能源十大龙头股、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情况,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第十四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能源转型的背景、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格式见附3),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本办法执行。
- 标签:能源局管理网站
- 编辑:李松一
- 相关文章
-
广汇能源真正价值新能源租车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
-
中国石油能源一号传统能源的分类广汇能源最新价格能源十大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传统能源的分类、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
- 能源行业图标天津招考资讯网
- 新能源汽车销量新闻能源行业指哪方面中国国家能源局官网长城汽车新闻资讯
- 能源行业最新资讯能源局下属单位-新能源产业链图
- 省能源局是好单位吗能源化工资讯数据2023年11月17日
- 广汇能源重大利好国家能源委员会一重新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