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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属于哪个板块煤气属于一次能源吗煤炭包含什么煤炭运输存在问题

  近日,浙江省会发布《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涉及到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修正

煤炭属于哪个板块煤气属于一次能源吗煤炭包含什么煤炭运输存在问题

  近日,浙江省会发布《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涉及到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修正。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将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

  (二)将第七条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协议签订后颁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并在协议签订后由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三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

  (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修改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吊销其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修改为“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十三)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项中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修改为“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总体来看,修改的内容并不多,主要是对其中一些职能部门名称进行修改,由于行政机构改革,一些机关名称进行了更新,为了条例更好适应目前的机构划分,将“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等;另外,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修改为“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也从侧面进一步说明了特许经营权是特许经营协议赋予的权利,而特许经营许可证更带有行政许可的色彩。

  另外,这次修订着实幅度较小,我们认为,这与目前浙江油气体制改革、《浙江省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燃气市场整合等趋势来说,相对有些滞后,很多改革举措并未涵盖在本次修订内容中。我们有理由相信,浙江省应该会在不久的将来,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使之更加符合该省燃气发展现状。

  为了便于大家阅读查阅,我们将本次修订的内容放入《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之中,下附条例全文即是本次修订过后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煤炭属于哪个板块,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煤炭运输存在问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煤气属于一次能源吗、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煤炭包含什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煤炭属于哪个板块、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七条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由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经营或者因违法经营行为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临时接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

  第十八条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煤气属于一次能源吗、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煤炭属于哪个板块,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煤气属于一次能源吗。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事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瓶装燃气配送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制定并提供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设施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公布服务电话及事故抢修电话,并按照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燃气热值、成份、压力、充装量、嗅味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燃气用户之间对燃气供应有特别约定的,应当符合约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第二十五条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范围,并按照规定或者承诺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第二十六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煤气属于一次能源吗,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煤炭运输存在问题,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单位和有关职责、资金装备和人员的保障措施以及应急行动方案。

  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予以处置。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定期检查,劝阻、制止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煤炭运输存在问题,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县燃气主管部门。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组织演练。

  第二十九条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划定重要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煤炭运输存在问题、打桩煤炭包含什么、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由于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瓶装燃气充装应当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

  第三十四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六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按照燃气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燃气。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人,操作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识煤炭运输存在问题。

  第三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由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煤炭运输存在问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第四十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气合同的约定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燃气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煤气属于一次能源吗,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条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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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煤气是不是自然资源
  •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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