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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污泥类别及处置的问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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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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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污泥类别及处置的问题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在进行无害化处置时应当满足哪些要求?在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如何确定污泥环境管理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承诺书样本、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污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环规财〔2018〕80号)规定,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属于信息登记,不属于许可事项内容。

在国家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前,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不涉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行政许可事项,仅需按环规财〔2018〕80号要求由排污单位登记医疗废物种类、特性、暂存和处置去向等信息。但为避免现阶段固体废物许可事项缺位导致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缺位,并为下一步将医疗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奠定基础,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在“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中明确提出“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16〕155号)规定,做好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处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要求。

转自:云南省排污许可证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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