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盐跨省综合利用的环保手续如何办理?请看官方回复
可资源化利用的盐转移到外省相关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审批手续问题
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盐(副产品),通过有资质单位鉴定为非危险废物,且为可资源化利用,将其外售给外省相关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已经由所属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是否还需要向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不需要审批。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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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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